广州华商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3/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及家属、校内经营人员、外包服务人员、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以及其他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方便师生、行人优先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校园服务中心全面负责校园交通管理工作;后勤保卫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协调、监督工作,统筹安排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部门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

第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设施设备、交通标识和标线。

第七条 校园服务中心负责对损坏、残缺的交通标志,及时修复、更换。

第八条 校园服务中心应在校园入口处、转弯道路口、教学区域和事故易发地段等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

第九条 未经校园服务中心及后勤保卫处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挖校内道路,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他杂物,不得在校道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得举办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校园服务中心、后勤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设立车辆临时停放点及更改道路交通方案等,所有单位、车辆、人员等必须遵守并配合路面执勤人员的指挥。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仅限办理一辆本人或亲属名下车辆申请出入校门道闸自动识别权限(以下简称为“车辆出入证”),亲属仅限配偶、父母或子女。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车辆办理出入流程:本人提出申请所属管理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后勤保卫处/学校办公室审核校园服务中心审核扫码付款校园服务中心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 初次办理车辆出入证,应提交《华商增城校区车辆出入登记申请表》(教职工版)和车辆行驶证(申请教职工本人名下行驶证;使用亲属名下车辆的办理的,提供配偶名下的行驶证、结婚证;或父母或子女名下的行驶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驾驶证及身份证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 办理车辆出入证需缴纳手续费,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外聘教师车辆出入证有效期为半年)。续期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按照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 在新、老生报到、毕业离校及学校组织大型考试、活动、会议等,由对接部门提前与后勤保卫处联系协商相关事宜,提前做好安排。进入校园的车辆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听从执勤人员指挥,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

第十六条 本校教职工及对接单位所有车辆载物(大件、电器等)出校门,一律凭后勤保卫处开具的物品放行条等有效凭证放行;载物进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方能进校。

第十七条 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识、标线行驶或停放,并服从管理,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速行驶、并行、逆行、违规停车、夜间行车使用远光灯等有碍教学秩序和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第十八条 所有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禁止酒驾、醉驾行为。

第十九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或路口时,应停车让行。上下课高峰期,应主动避免经过运动场所、宿舍和教学楼等人流量大的区域。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停放、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平衡车、滑板车等。一经发现,由校园服务中心做出暂扣处理。节假日期间离校前,经所在二级学院及后勤保卫部门同意,由校园服务中心放行出校。

第二十一条 所有进入校区的车辆必须在指定停车位停放,不得随意停放、跨位停放或乱停乱放,严禁在未划定车位的地段、消防通道等位置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网约车等车辆原则上不准进校,遇有接送病人、老弱残疾等特殊情况,需经后勤保卫处同意,由校园服务中心放行。

第二十三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在校园内享受优先通行权,门卫应主动放行、疏通,确保安全通过。

第四章 行人及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及家属、商铺人员、外包服务人员等凭工作证、出入证或华商E家扫码入校,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外机构人员、学生家长及其他访校人员需经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保卫处审核,由校园服务中心核查身份信息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行走,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靠右侧行走,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多人并行,经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二十七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自觉接受保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和在校内行驶。

第二十八条 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应合理控制车速,不得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进出校门时需缓慢通过。

第二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行驶时应佩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条 校园内骑行自行车、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过学校门口、交叉路口时,提前减速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礼让行人。上下课高峰期,应主动避免经过运动场所、宿舍和教学楼等人流量大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地。未设非机动车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二条 禁止已办理校园车辆入场权限人员将自用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租、借给学生或其他校外人员在校园内使用。严禁在校园主要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滑行工具。

第三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规定区域充电、停放,禁止进入室内、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位置停放或充电。

第三十四条 校内配送工作人员骑乘电动自行车均需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统一着装,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园交通违章处置

第三十五条 凡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登记并有权锁车处罚:

(一)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不遵照校园交通管理标志行驶的;

(二)在禁停路段停放车辆,堵塞消防通道、阻塞交通的;随意乱停乱放的;

(三)校内超速行驶的;

(四)违反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相关规定的;

(五)学生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各类电动助力车的;

(六)非机动车违规充电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年度内超三次(含)违反第三十五条行为者,取消其驾驶人校园车辆出入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020-82668911)、后勤保卫处(020-82665833)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符合简易处置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等公私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宣传教育与安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做好本部门教职员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管理工作,上下班遵守交通规定,不出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安全教育工作,确保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驾车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逆行、酒驾和醉驾等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各部门交通管理及交通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一票否决”,事故发生责任方评优评先方面受到影响,不参加年终考核“优秀、良好”评选

(一)年内在校内发生一次以上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

(二)年内在校内发生两起(含)以上交通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 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责任、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交通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暑假须知|食堂、超市等营业调整安排,请速查!
下一条:广州华商学院户籍管理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