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商学院户籍管理规定

2023/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户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广州市公安局机关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华商学院集体户口人员指按规定可转入户口的在校学生、本校教职工试用期满转正及其子女。

第三条 后勤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统一办理新生落户、毕业生户口迁出及出具户口相关证明等工作。

第二章 集体户口的入户

第四条 学生集体户口的入户

(一)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含专升本),可将户口保留原籍或可迁移至学校。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凭《广州华商学院录取通知书》,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若不将户口迁入学校,视为自动放弃户口迁移,学校不再统一办理户口迁入。

凡自愿办理迁户的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变动情况依据公安机关要求,以实际通知为准)

1.广东省内生源学生上交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口簿复印件(户主页与本人页)、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外省生源学生上交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原大专院校集体户口生源学生上交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口户主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华商路1号”。学生本人要认真核对迁移证上的各个项目,如姓名、性别、原住址、迁往地址等有与本人情况不符的,应由原籍派出所更正或重新开具,不得私自更改。“出生地”和“籍贯”两项必须填写完整(格式:省、市、区;或省、区)。户口迁移证辨认不清的,需重新提供。

第六条 新生户口迁移的具体流程

(一)按照学校相关通知要求提交落户材料。

(二)后勤保卫处对新生落户材料进行审核登记造册。

(三)学校后勤保卫处增城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四)学校后勤保卫处统一领取保管学生集体户口页,并将学生落户学校名单通报各二级学院。

第七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入户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名下在广州无房产的可落学校集体户口。

(二)教职工入户程序

1.择业期未满两年的教职工凭学校后勤保卫处出具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落户证明,自行准备三方协议或社保缴费证明清单、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户口簿或迁移证、身份证、毕业证等入户材料到增城政务服务中心(户政)办理入户手续。

2.通过人才引进的教职工凭学校后勤保卫处出具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落户证明,自行准备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身份证、户口簿或迁移证等入户材料到增城政务服务中心(户政)办理入户手续。

3.教职工成功入户学校集体户后,将个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交至后勤保卫处登记、保存。

(三)教职工子女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且在广州无房产的,可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2.教职工持后勤保卫处出具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落户证明,自行准备出生证明、户口簿或迁移证、个人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等入户材料到增城政务服务中心(户政)办理入户手续。

3.教职工的子女成功入户学校集体户后,将个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交至后勤保卫处登记、保存。

第三章 集体户口的迁出及注销

第八条 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

(一)学生集体户口在校学习期间不予迁移,毕业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户口去向。

(二)毕业离校前,学生按照学校相关通知要求填写《毕业生户口迁移地址统计表》,确定本人户口去向、填写户口迁往地址及提供迁移户口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

(三)后勤保卫处将在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期间发毕业生户口迁移材料。

1.户口迁往外省的学生,发放户口迁移证。学生在毕业离校后持户口迁移证和迁往地要求的相关证件到迁往地办理落户手续。

2.户口迁往广东省内城市的学生,发放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学生在毕业离校后持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和迁往地要求的相关证件到迁往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将本人户口迁移出学校,逾期将按滞留户口处理。

(五)退学、开除学籍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凭学校相关通知在10个工作日内到后勤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将按滞留户口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迁移

(一)离职后的教职工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夫妻任何一方在广州有房产的教职工,其在学校集体户口上的直系亲属,均应把户口迁至房产所在地。

第十条 集体户口的注销

(一)集体户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注销户口。

1.参军。到部队工作的毕业生(含国防生)、参军入伍人员由本人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办理,或由学校统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死亡。死亡者的家属持死亡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家属还应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出境定居。由本人或者委托本校在职/在读师生,凭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二)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恢复注销的集体户口按公安机关户籍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

(一)集体户口人员需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由本人持身份证、学生证等带有照片的广州华商学院有效证件登记后借用。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持由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双方广州华商学院的有效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后借用。

(二)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后应保证登记卡的整洁,不得涂改、污损,应于7个工作日内归还。

第十三条 滞留户口的管理

(一)滞留户口是指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集体户口迁移手续的往届毕业生。

(二)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后勤保卫处停止滞留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也不予开具户籍证明和办理身份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户籍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广州华商学院 

2023年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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